原告西安博恒******(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中国建筑*********(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13586.84元及逾期利息(以513586.84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3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截止2022年1月29日的逾期利息为191113.3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荆州市城北快速路(引江济汉渠~上海大道)项目1标段给水材料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在原告处采购给水材料;从开始供货的当月开始结算,原告根据被告收货联系人签字确认的送货单制作月结算单,在送货当月20日前向被告递交,供货完毕后,双方在次月20日内按前述程序办理最终结算手续;...(本文书还有7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