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隋**、隋**与被告赤峰市红***********、赤峰京环********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隋**及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被告赤峰市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刘**,被告赤峰京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隋**、隋**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宋立芝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85660元。事实和理由:二原告的母亲宋立芝在2007年9月1日开始在被告赤峰市红***********下属红山区环卫清洁大队从事清洁工工作。2019年间包括原告母亲宋立芝在内的所有员工由被告赤峰市红***********交接给被告赤峰京环********,但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没有变化,当时是按照劳动关系接续的方式进行的全员接收。原告母亲宋立芝在2007年9月1日开始从事环卫工作一直到2023年1月11日。原告母亲宋立芝(生前住址赤峰市红山区三道东***小区**号楼**单元**室)于2023年1月11日...(本文书还有9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