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17、18日,2022年1月3日,被告人向**在山东省淄博市,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自己的银行卡可能被他人利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将其名下的两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经查实,向**的两张银行卡涉案流水共计353万余元,其中涉及电线诈骗案件26起,被告人向**非法获利20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向**的供述,被害人贾某、梁*、孔*、梅*、鲁某等27余人的陈述,银行流水明细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本文书还有5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