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女,1963年8月**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上诉人秦**、田**因与被上诉人罗**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人民法院(2023)渝024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31日立案后,于2024年2月28日对上诉人秦**、田**及其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刘**进行了询问,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秦**、田**上诉请求:1.撤销(2023)渝0242民初****号民事判决;2.改判驳回罗**的诉讼请求;3.改判由罗**承担一、二审诉讼费。事实与理由:秦**之女田**18岁时与罗**28岁之子冉某明开始同居,于2018年举行婚礼同居。同居期间的2018年至2020年,女方的3头耕牛、6头大肥黑猪、15立方松木、1辆摩托车等财产被罗**儿子冉某明强行出售,并破坏女方家门窗、厨房、猪圈,威胁秦**,要杀...(本文书还有38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