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范**于2020年11月、被告人于**于2021年2月25日分别受被告人王*雇佣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应分别对其受雇佣后的结算金额承担责任。2021年6月28日,临泉县某局扣押王*等人用于作案的手机十三部、电脑一台。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微信交易明细、银行交易明细、扣押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李*、王*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范**、于**的供述,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对于被告人王*的辩护人提出应对王*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王*等人在2021年3月1日后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的数额已经超过情节严重的标准...(本文书还有6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