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田**、王**与被告吴**、上海久创********(以下简称久创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宋*、李**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田**、王**共同诉称:2008年12月13日,三原告与被告久创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该协议中除对三原告及被告久创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事宜作出约定外,还约定股权受让方逾期支付款项应承担三原告因此产生的差旅费、律师费和诉讼费。后*,通过合同变更,被告吴**也成为股权转让协议的受让人。因两被告逾期支付股权转让款,三原告于2013年底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判决...(本文书还有25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