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为与被告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2413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5241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并加20%罚息计算利息,从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傅*慧独任审判,于2024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22年6月1日至30日,被告陆**原告购买饰品项链。2022年11月26日,经对账,被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被告尚*原告货款...(本文书还有6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