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根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权**偿还徐*借款本金20万元及支付利息169667元(2014年12月12日计至2021年11月30日,2021年12月1日起权**继续按月息1%标准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律师代理费6000元;2.诉讼费用由权**承担。2022年1月14日,徐*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判令权**支付徐*利息172600元(2014年12月12日至2022年1月13日,计2589天,按月息1%计算)及律师代理费6000元”。事实与理由:徐*、权**经人介绍认识,权**以经营需要向徐*借款,双方于2014年11月12日签订...(本文书还有19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