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与被告利辛县七***********、利辛县七*******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利辛县七***********、利辛县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支付给原告商铺租金共计73653.83元(计算至2021年6月30日);2.本案所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贾**与被告利辛县七*******签订商业用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其所有的位于利辛县**房款为249674元。后原告与利辛县七***********又签订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协议约定,该498号商铺由被告利辛县七***********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本文书还有19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