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与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苏**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下欠原告欠款100000元,支付违约金及利息32067元(100000元×3.7%×4倍×26个月÷12个月,2020年9月11日至2022年12月11日),合计13206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0年被告在大武口某工地施工,因工程建设需要木材,被告向原告进行购买,原告将木材送到大武口工地,被告在欠款协议上签字认可,被告共下欠原告木材款10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不予支付,引起本案诉讼。
被告王*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16日至2020年9月4日,原告为被告王*提供木材,...(本文书还有8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