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其*因工作上与被害人泽某产生矛盾,于2021年5月26日早上7点多驾驶摩托车来到波密县第二幼儿园附近,将摩托车停放在公路边上,徒步前往公路对面粤香川菜馆院内泽某的住房,意图要回其之前送给泽某的家具。发现泽某屋里没人,其*便返回停放摩托车处,从摩托车后备箱内取出装有汽油的小塑料瓶,准备放火烧毁该房屋内的家具,因未带点火工具,又去粤香川菜馆门口旁的大妹商店买了打火机。其*将上述房屋的窗户推开小半,从旁边找来一只晾晒的袜子并浇上汽油,点燃塞进窗户,后其*发现屋内没有其赠送的家具,便试图伸手去窗户里灭火,但因窗户外面安装有铁栅栏无法扑灭,遂将装有剩余汽油的小塑料瓶丢弃在附近并逃离现场,造成泽某住房内部分家具被烧坏,之后火自然熄灭,未造成严重后果。同年5月27日,其*在波密县人民医院向前来调查了解情况的公安民警主动交代了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其*已取得了被害人泽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小塑料瓶...(本文书还有13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