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大宗*********期货交易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01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王*上诉称,本案是期货纠纷案件,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本案合同所指向的内容是货物买卖交易,现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返还交易资金并支付利息”,并非“单纯地请求确认合同效力或解除合同”,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应由接收货币一方即上诉人住所地乌鲁木齐市作为合同履行地。同时,已有其他法院裁定确认同类案件属于期货纠纷,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关于“期货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二、北京大宗*********提出由平台所在地法院集中管辖没有法律依据,本案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本文书还有9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