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东莞市某********诉被告东莞市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莞市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莞市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97520元及违约金(以97520元为基数,从2023年3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23年12月13日为10181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一家销售各类润滑油的公司,原告和被告于2023年3月24日签订《石油石化(润滑油)产品买卖合同》,该合同对被告向原告购买矿物油交易进行了约定,原告已按合同约...(本文书还有25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