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以下称原告)与被告谷*(以下称被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蔡峰独任审理,于2020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尾号**银行账号*******;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国信证券未分割财产部分5856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中信银行未分割财产部分515.15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已经法律程序离婚。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6)京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第15页中记录,“庭审中,双方均陈述本案中仅就双方在案的银行账户明细及证券账户明细有异议部分予以处理,即原告主张在本案中仅处理被告名下尾号为9243账户及华西证券信用账户中其提出的异议部分,被告主张在本案中仅处理原告名下尾号为9513及48...(本文书还有42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