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46000元,并自2021年2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15.4%支付原告借款利息至全部本金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2月10日,经人介绍,被告因驾校学员学习经费周*为由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据。2021年3月14日,因被告未能偿还原告上述借款,被告又向原告出具了还款保证,称于2021年7月1日前还清原告46000元,如还不清自愿将自己的别克汽车冀dc903和名下房产抵给原告,但截至起诉时,被告仍没有归还原告上述借款。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本文书还有26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