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北小*********与被告薛**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或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北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土地租赁合同;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涉诉的350亩土地腾退后交还给原告;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自2016年7月1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租金及利息,并支付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被告将涉诉土地腾退后交还给原告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及利息,租金及占有使用费标准为每年24.5万元,利息标准为年利率6%;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4月原告北京北小*********分别与××镇××村村民委员会、××镇××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将24.3437公顷土地征为国有。2014年3月18日、2016年1月5日,××镇农业技术推广站先后与被告薛**签订了两份《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分别为2014年6月30日至2015...(本文书还有22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