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某某********与被告张*、刘**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北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偿还原告代垫款29764元(截至2023年11月23日),并支付代垫款项的利息(自垫付每笔款项之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以每笔垫款额为基数,按lpr年利率四倍计付);2、判令被告张*支付原告违约金5000元,以上共计34764元;3、被告刘**对上述前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张*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蠡县支行(以下简称某甲支行)处抵押的车辆(机动车登记编号为冀f0××**,车架号×××3560)在垫付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及实现债权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在202...(本文书还有30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