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李**、被告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宋**给付原告停车位款16万元,给付原告取暖费4638.94元,给付原告物业费3935.30元;二、依法判令被告宋**给付原告违约金2.4万元;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定《地下车位销售协议》,协议约定,被告购买原告所有的位于海拉尔***小区××号楼××号楼地下k2号停车位,停车位价格为26万元,签订合同时被告交付10万元,春节前支付6万元,剩余10万元于2022年8月1日付*。2021年8月1日前的物业管理费、取暖费等费用由原告负责,2021年8月1日以后的费用由被告负责。任何一方违约,按违约金额的15%付对方违约金。待款付*后,原告将原合同及收据交付被告。协议签订后被告给原告支付了10万元,原告将停车位交付被告。但被告没有按期支付剩余的16万元...(本文书还有43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