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查阶段,某某电力公司提交了周*发的书面证人证言,拟证明龚**是其本人临时聘请的杂务工,在事发前已因砍毛竹摔断几根肋骨,龚**拒绝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伤残鉴定,某某保险公司的理赔。龚**质证认为,该证据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新证据,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周*发是某某电力公司的员工,与该公司有利害关系,周*发本人也未出庭作证,且雇主责任保险的赔付与本案没有关系。经审查,该证人证言无法直接证明龚**受伤的具体情况,保险理赔的事项与本案没有关联。
本院经审查认...(本文书还有4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