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张**、被告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康**赔偿损失269,705.16元及支付鉴定费13,000元,合计282,705.16元;2.判令康**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诉讼过程中,李**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康**赔偿损失214,477.26元及支付鉴定费13,000元,合计227,477.26元;2.判令康**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底,李**因承包的土地需要修建闸口,经人介绍找到康**。经协商,康**为李**修建3个闸口,费用合计16,000元。6月16日,康**修建的闸口出现跑水,造成李**种植的棉田被淹。虽经李**积极排涝,仍造成严重的涝渍灾害现象,死苗较为严重。李**多次就损失部分找康**协商未果,遂起诉至人民法院。
康**辩称:2021年5月中旬,李**让我修闸口...(本文书还有9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