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瑞安市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项**,被告法定代表人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安置留地分配款1658168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旧村改造分配指标304.85平方米或折价补偿3641128元(304.85*11944元=3641128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请变更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安置留地分配款1726275元(158.824*10909.22=1726275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旧村改造分配指标294.85平方米或折价补偿3521688元(294.85*11944=3521688元)。事实与理由:原告父母系世居瑞安市安阳街道上沙塘村(以下简称上沙塘村)村民,属于被告村集体组织成员。原告于2005年12月**日出生并在2008年11月24日落户被告村,成*被告所在村集体组织成员。2009年6月30日,被告...(本文书还有44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