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铁上海*********(以下简称中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圣蜜******(以下简称圣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铁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本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改判中铁公司向圣蜜公司支付违约金(以9,617,321.24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第一,一审法院对违约金认定错误。《钢材买卖合同》第十三条约定,中铁公司不按合同约定付款的,在圣蜜公司催告后,仍不按时付款的,圣蜜公司有权要求中铁公司向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欠付货款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息计算;但在中铁公司支付欠付货款的当天,圣蜜公司未书面主张该欠付货款违约金的,则视为圣蜜公司放弃要求中铁公司承担该欠付货款部分产生的违约责任。据此,违约金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本文书还有31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