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于**因与上诉人董**、玉门市荣**********(以下简称荣升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21)甘09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上诉人董**、荣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于**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于**一审诉讼请求即董**、荣升公司偿还于**借款5672074元、承担违约金283603.7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董**、荣升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本文书还有111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