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不服被告海口市秀******(以下简称秀英区政府)、海口市秀***********(以下简称秀英区城管局)城市管理行政复议一案,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后,于2018年3月23日作出(2018)琼01行初****号行政判决书。李**不服,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高院)提出上诉,海南高院于2018年7月26日作出(2018)琼行终****号行政裁定,撤销(2018)琼01行初****号行政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后,追加秀英区城管局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并向两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被告秀英区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董*,被告秀英区城管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被诉行政行为:2017年8月2日,秀英区城管局向原告作出海管法改字x2(2017)第****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以下简称0007161号通知书),责令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前就其擅自兴建建筑的行为,自行拆除改正,恢复原状。2017年8月7日,秀英区城管局强制拆除了涉案养鸡场。2017年8月18日,原告向被告秀英区政府递交了《行政复议及赔偿申请书》,申请复议请求确认秀英区城管局拆除其养鸡场的行为程序违法,并赔偿其损失595.15万元。2017年12月1日,秀英区政府作出秀府复决(2017)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29号复议决定),确认秀英区城管局拆除养鸡场行为违法,并驳回李**的其他复议请求。
原告李**不服上述复议决定,向本院起诉称:一、原告于2007年12月27日签订了《荒山租赁合同》,经永庄经济合作社同意,并报镇政府备案,取得了该荒山的承包经营权。原告承包后对该荒山进行了开垦和平整,发展种养殖业。2005年至2007年间,在向有关村组织、镇政府申请后,在该荒山...(本文书还有76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