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佛山市x***********(以下简称xx公司)、第三人海南xx********(以下简称xx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不得执行位于海口市琼山区大英山东6街**号融创海口壹號车位;2.确认位于海口市琼山区大英山东6街**号融创海口壹號车位归原告所有;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10月30日,被告作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22)琼0107民初****号民事判决书、(2023)琼01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11月24日,琼山法院作出(2023)琼0107执**...(本文书还有36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