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诉被告某公司科******(以下简称某公司前旗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高*,被告某公司前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依法赔偿无权占有原告电力设施【位于111国道某桥头处,原某砖厂高压线接入的10千伏高压线路**号#开关001#至018#(一千九百五十六米35平铝线高压线路)及18棵12米水泥杆】经济损失483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1994年、1995年,经盟市两级政府的批复,乌兰浩特市某服公司转制为乌兰浩特市某宇有限责任公司,原劳服公司固定资产变压器及其线路同时转让给建宇公司。2012年2月,乌兰浩特市某宇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注销,其公司债权债务由原告孙**承担,其公司净资产(含变压器及其线路等电力设施、被告于2002年3月15日收取叁仟元用电抵押定金)由原告孙**负责。被告于1990年起至今一直对该电力设施进行占有、使用(现已连接20多条外接线路)、改造、更新、维护维修等工作。在被告使用维护该...(本文书还有46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