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慈**、丛**与被告王**、栾*、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丛**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被告王**、栾*,被告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慈**、丛**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中介费66387元,并自2011年2月6日起承担2%月利息至还清时止;2、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3万元(劳务期不足3年)并自回国之日起承担2%利息至还清时止;3、被告承担诉讼费及相关原告实现合法权益产生的费用。开庭时,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三被告连带返还中介费99580元(32240元+24800元+26540元+16000元)。事实与理由:2007年末,被告王**为原告女儿慈珊珊、同镇居民王*3女儿王*及居民李*儿子等多人办理去日本劳务。被告承诺劳务期三年,保净赚...(本文书还有11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