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鸿**诉被告叶**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日立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然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416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2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8096元;二、请求判决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22年5月14日至2022年8月13日停工留薪期工资36072元;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劳动争议一案,由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原告签收穗劳人仲案(2023)****号仲裁裁决书,原告认为该裁决认定事实不清,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具体理由如下: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应以被告受伤前的实际工资5000元/月作为标准计算。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本文书还有33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