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与被告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于2023年8月2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于2023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蔡**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周**立即偿还货款110000元及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3年6月20日公布的市场报利率的1.5倍赔偿原告资金占用损失;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周**承担。审理过程中,蔡**变更诉讼请求1为:判令周**立即偿...(本文书还有16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