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张**因无力偿还大量外债,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相关被害单位、被害人达成口头或书面合同,采用收取财物后不履行合同或仅履行小部分,并逃匿异地等方式,多次实施合同诈骗。具体如下:
1、2014年3月,被告人张**采用签收出货单等方式,多次向孙*某经营的被害单位嘉诚公司(经营地上海市嘉定区塔城东路xxx号)购买价值计35.5万元的天之蓝白酒1,090瓶、梦之蓝m3白酒38瓶,后于次月支付孙*某0.9万余元,诈骗数额计34.5万余元。
2、被告人张**向他人承租了嘉定区福海路**号店铺。2014年3月,张**明知福海路xxx号店铺的租金其仅支付至同年7月,且其与被害人冯**原转租合同约定租期至同年6月,仍以房租需涨价为名,解除原合同并与冯**重新签订租期1年、租金7.3万元的合同,骗取被害人冯**交付的租金7.3万元。2014年4月,张**以转让福海路**号店面为由,与被害人张1签订转让合同,骗取张1交付的转让费11万元。2014年5月,张**以转让福海路**号店面为由,与被害人彭*签订转让合同,骗取彭*交付的定金2万元。同年5月,张**又与其债主就上述6间店面签订转让合同,且始终未向三名被害人退还收取的钱款。
3、2014年3月上旬,被告人张**就其之前所欠的200余万元债务与被害人汤某某签订借款协议及约定利息等事项。同月中旬,张**明知...(本文书还有54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