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与被告米**、殷**、武**、河北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李**、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被告殷**及被告王**与被告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米**、武**、某某公司、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给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二计算,从2019年12月31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被告米**、王**、殷**、武**、河北某某******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各被告给付原告律师费200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等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4日被告李**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9年12月30日,月利率2%,超期按欠款本金的日2‰加收违约金。被告米**、王**、殷**、武**、河北某某*...(本文书还有31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