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郝**、中国平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及被告中国平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郝**经本院传票传唤,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5589.45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14日,被告郝**驾驶×××号小型客车,沿灵武宁东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与紫荆花广场路段交叉路口实施右转时,与李**骑电动车沿此路段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时发生碰撞,造成李**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郝*云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文书还有27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