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远翔******与被告浙江宏屹********(以下简称宏屹公司)、绍兴市诺*******(以下简称诺铭公司)、浙江裕众********(以下简称裕众公司)、嘉兴凤启*********(以下简称凤启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利霞独任审判,并于2022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被告宏屹公司、诺铭公司、裕众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被告凤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远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票据款6086590元;2.判令四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票据到期后的利息损失,以票据款608659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担保费6400元由四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1年9月...(本文书还有21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