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延吉市达*****(以下简称达宝网红餐厅)因与被申请人高**及一审第三人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24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达宝网红餐厅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达宝网红餐厅与金*之间不构成债务转移二审法院错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之“债务人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规定,认定达宝网红餐厅与金*之间成立债务转移债务转移是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全部或者部分债务债务承担协议也是合同的一种类型,而该合同双方只能分两种情况:一是债权人与第三人对转移债务协商一致;二是债务人与第三人对转移债务协商一致,并经过债权人同意即对债务转移的意思达成一致的双方中一方必有第三人结合本案,本应是金*与达宝网红餐厅对转移债务协商一致,经过高**同意;或者达宝网红餐厅与高**对债务转移...(本文书还有22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