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石*1、王**、石*2因与被上诉人宁夏某某**、原审第三人山东某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24)宁0205民初****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石*1、王**、石*2上诉称,请求撤销(2024)宁0205民初****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本案案由是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责任纠纷,债务人是山东某某**,山东某某**是宁夏某某**的唯一股东,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宁夏某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上诉人石*1、王**、石*2作为山东某某**的股东,被宁夏某某**诉请对山东某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及《...(本文书还有11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