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阴市涌*******(以下简称涌泉公司)与被告无锡宝万******(以下简称宝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涌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宝万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已审理终结。
涌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7601.1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9年7、8、9月、2020年1、3、4月向原告采购货物,计货款37601.10元,原告于2020年3月9日、2021年3月11日开具了增值税发票给被告。后经多次催讨被告未支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
宝万公司未作答辩,亦未举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2020年4月涌泉公司与宝万公司存在业务往来,宝万公司于2019年7月、8月、9月、2...(本文书还有7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