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霆聚*********与被告上海尚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诉讼中,本院依原告申请追加张某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回追加张某作为本案第三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院分别于2021年3月1日、2021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苏**,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两次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于2020年11月1日签订的《履带式起重机合同》(型号为scc1200tm)于2020年12月1日解除;2.退还原告租赁费1,200万元并支付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1,20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3.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4万元、诉讼保全费1.6万元、违约金184.4万元。
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1日,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了《履带式起重机合同》一份,原告租赁被告scc1200tm型履带式起重机一台,合同约定:租赁费为2,650万元/年,进场费200万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预付...(本文书还有46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