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幕墙工*****因与上诉人某置业有***、某某置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4)陕01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幕墙工*****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并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工程款2551625.9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并改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清洁费合计418092.56元。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1.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被上诉人拖欠上诉人施工款应为2551625.91元。2.一审法院要求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2%逾期违约金没有根据。3.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外墙清洁费用66924元,并承担10.8万元违约金,该判决内容错误。
某置业有***、某某置业****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一审判决第一项,于第一项判决金额中减去窗户尺寸做小所应减少的工程款207173元,因窗户尺寸减少而增加的填补费用、真石漆和窗洞口交接处打胶费用297212.08...(本文书还有198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