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陕西省宝********************与被告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省宝********************的负责人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陕西省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腾交场地及厂房或者大棚;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租金60975.34元(计算至2024年5月7日)。合同签了2次,第一份合同是每年28000元,每天按76.71元,拖欠租金日期从2023年1月11日起至2024年5月7日,欠付租金是36975.34元;第二份合同欠付租金是24000元,要求从2024年5月8日起至实际腾退期间的费用每天按76.71元计算。在审理中,原告当庭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本文书还有20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