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谢*因与被上诉人长顺安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2021)黔272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谢*上诉请求:1、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经济补偿金11000元;2、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工资4045.98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新的证据表明,被上诉人伪造事实,捏造证据。被上诉人同意聘用上诉人到被上诉人处上班,并对薪资待遇及福利方案约定。上诉人按照被上诉人要求于2021年6月11日下午1点50分左右到被上诉人安排的岗位上班,上至2021年6月15日,总计上了四天半的班。裁决书既然认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被上诉人应当支付上诉人的工资:22000元/月-[(365天-104天)-12月]×4天=4045.98元。因为被上诉人无理由将上诉人辞退,被上诉人系过错方,依照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应当支付上诉人经济补偿金22000元×0.5=11000元。
长顺安康**二审辩称:我们并不是无理由辞退上诉人,该费用不应当支付。上诉人的资质不符合要求,上诉人的证书只是执业医师,根据长顺县卫建委要求,担任科室主任一职必须是主治医师...(本文书还有47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