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平安***************为与被告梁**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征得原告同意后先行调解。后本院于2023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邵银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中国平安***************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
原告中国平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9922.8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15日,梁**醉酒后驾驶×××号车辆,在古乍线河姆渡镇罗*菜场红绿灯路口,与郦芬驾驶的×××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梁**负事故的全部...(本文书还有11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