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与被告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后,经东宁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拖欠的工资3600元;2.要求被告按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损失;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开始到秋天,被告孙*在三岔口镇幸福村包地种植药材时,雇佣原告宋*给药材地打药,双方约定每亩地15元。工作结束后,经核算工资应为4395元,最后经协商,被告给付原告工资3600元。因上述工资款被告始终没有给付原告,所以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孙*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方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证据如下:
对账单一份、手机通话录音及证人王...(本文书还有7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