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陈**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
原告王**诉称,原、被告以及案外人肖*、王*、马千军五人系上海xx有限公司五名全部股东。2018年12月,五方签署《股权转让细则协议书》,约定原告王**、案外人肖*二人将股权转让给被告陈**与另一股东王*,其中原告王**转让给被告陈**31.5%股权,转让价格为786,555元,并约定了付款进度、逾期利息、配合登记、管辖权等。此后原告完成了配合转移登记的义务,但是仅收到被告支付的前两期全部以及第三期约定2020年1月20日应付的部分转让款,合计446,969.59元,剩余339,585.41元被告拖欠至今。原告催讨无果,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陈**支付股权转让款339,585....(本文书还有6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