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与被告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房屋租金35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理由:原、被告于2021年4月1日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约定原告承租被告场地包括所有配套设施用于餐饮服务,租赁期限两年,自2021年4月1日至2023年4月1日,租金共48000元,实行一年一付。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租金38000元后进场从事卖盒饭的餐饮经营,在将要缴完剩余租金时,被告得知所经营的场所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政府不允许经营。原告找到被告说明情况,被告不予理睬。2021年5月,城管执法部门拆除了部分经营场所,被告也将经营场所内的设施拆除撤离。对于原告已缴纳而未实际使用的租金,被告拒绝退还。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本文书还有8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