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胡**、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被告胡**、被告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胡**、严**连带清偿欠王**的工价款38225.8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2月25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为止,利息到2021年8月25日为515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胡**、严**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份左右,胡**找王**为其和严**合伙经营的位于小岗村的房屋装修经营ktv,双方约定由王**自备材料装修并就装修的价格达成一致意见。2015年9月份,经胡**、严**验收合格,王**把装修完工的房屋交付给胡**、严**使用,总工价款50225.8元(详见装修清单),至今未结算。后胡**、严**三次支付欠款计12000元,尚欠工价款38225.8元。余款经王**多次催要,胡**、严**相互推诿至今未给付,故...(本文书还有23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