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以下事实:某甲委会经金牛区荷花池街道办事处备案,任期为2019年12月15日至2024年12月14日。业委会主任委员为贾**,副主任委员为杨*、雷**。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应当首先审理认定书香门第业委会是否为适格主体。业主委员会系由所涉物业范围内业主按照相关议事规则选出,用以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法律性质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从事民事活动应经业主大会授权,以维护全体业主享有的不动产权及相关合法权益为目的,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亦归于全体业主。法律明确规定了业主委员会在一定范围内的权利、义务,故在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业主委员会经业主代表大会授权,就物业管理有关的、涉及全体业主公共利益的事项,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但业主委员会并无独立财产,其本身不具有完全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及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需要注意的是,业主委员会作为独立诉讼主体进行起诉,从程序上需要业主之授权,从实体范围上亦受到相应的限制。如果规定业主委员会具有被告的资格,则易导致业主委员会作为独立诉讼主体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故业主委员会并非本案适格主体。
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本文书还有34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