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宁夏久品***********(以下简称久品莲华玖公司)、宁夏久品**********(以下简称久品莲华公司)、刘**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王**于2021年10月18日诉至本院进行诉前调解,因调解未果,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诉讼代理人顾**、被告久品莲华玖公司、玖品莲华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被告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请求判令:1.被告一清偿原告因履行担保责任而代其偿还的借款30万元及利息18000元,共计318000元;2.如被告一不能依本案判决确定期限履行偿债义务,原告有权对被告二、被告三提供的在被告一公司的全部质押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王**于2022年1月18日申请增加诉讼请求:1.被告一清偿原告因履行担保责任而代其偿还的借款30万元及利息42000元,共计342000元及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给付之日前的全部利息(利息自2021年5月24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1月23日止);2.如被告一不能依本案判决确定期限履行偿债义务,原告有权对被告二、被告三提供的在被告一公司的全部质押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共同的答辩要点:原告提出被告因经营需求向李*梅、顾**借款30万元并担保一事与事实不符。第一,被告没有收到任何人的借款;第二,被告没有授权任何人去借款;第三,被告经营情况优良,不需要以月息2%的高息去借款。经核实,此案的真实借款人是被告久品莲华公司和原告本人。被告久品莲华公司和原告于2016年、2017年先后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一直由被告久...(本文书还有62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