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果洛州祥***********(以下简称:祥羚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向**(以下简称:向**)、第三人青海省公*************(以下简称:青海省公路运输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祥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青海省公路运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祥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向**向祥羚公司支付管理费用659777.04元、违约金150000元,合计809777.04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被告全部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7日,祥羚公司与向**签订关于大武至成都线路承包协议,后续分别签订了×××、×××、×××、×××四辆车的《客运车辆经营合同》和《客运线路营运责任书》。×××、×××、×××三辆车的《客运车辆经营合同》和《客运线路营运责任书》约定向**每月要支付祥羚公司车辆管理费用5760元;×××号车辆的《客运车辆经营合同》和《客运线路营运责任书》约定向**每月要支付祥羚公司车辆管理费用3060元,但合同履行期间向**长期拖欠管理费等费用,且因违法串线经营等导致其所运营车辆停运,对于欠付的管理费等费用向**经催告长期拖欠不予支付,为维护祥羚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向**针对本诉答辩称,祥羚公司在同一法律关系中重复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应当驳回祥羚公司的起诉2021年12月16日,我与祥羚公司就所签订的《果洛州祥羚汽车运输责任有限公司客运车辆经营合同》等争议向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祥羚公司作为案件的被告提起反诉,要求我支付管理费等费用及违约金2022年5月30日,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青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祥羚公司的反诉请求,祥羚公司对判决结果不服,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本文书还有75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