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农**与被告横县东泰****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被告横县东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从2019年9月21日至2021年5月31日止存在劳动关系;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7940元;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被克扣的2021年4月工资120元、5月工资1855元;4.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2021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3天1711.55元;5.本案的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21日至2021年5月31日止,原告到被告处工作,岗位修理工。被告约定原告的基本工资为1500元。2021年1月1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一份合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被告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自2019年9月21日至2021年1月未帮原告缴纳社会保险,直至2021年2月至5月才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原告自到被告处工作,多次请求被告补缴部分未缴社会保险,但被告不理。为此,原告向横县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被告以此理由对原告发出劝退通知,并扣除原告2021年3月的岗位津贴。2021年4月29日,被告为打击报复原告未经双方协商,被告擅自把原告换岗降薪。2020年9月21日至2021年5月31日工作期间,被告未安排原告休2020年、2021年的带薪年休假,亦未补发年休假...(本文书还有59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