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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瑞鹏**********、中国平安*****************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保险纠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2)甘0502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2-06
  •  
  • 【案例概要】

    平安财险天水支公司辩称,三年来原告投保的都是同一个险种,且保险条款并无变化,所以被告未向其出具保险条款,但是保单已将拒赔条款加粗加黑,故被告已向原告告知了拒赔事项;签订保险合同时被告并未对原告投保的标的进行实地查看并告知其简易房产可以投保,也未告知原告简易房产可以继续投保;原告不能证明其厂房受损系大风造成,且其主张的损失没有事实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财产综合险保单》,拟证明被告向原告拒赔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才拿到该保单,保单上约定保险期间为12个月,自2021年3月19日起至2022年3月18日止,保险项目包含机器设备、装修及家具**房产及装修,总保险金额为124万元,且保单后显示打印时间为2021年9月18日的事实;2.《场地租赁合同》,拟证明原告法定代表人马**与曹*琳于2020年6月1日签订《场...(本文书还有2891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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